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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京一村民倒垃圾跌落土崖身亡 村委会被判无责

一名村民在倾倒垃圾时不幸身亡,其家属将村委会告上法庭要求赔偿,但被法院驳回。事件发生在2024年5月,高某驾驶电动三轮车前往村内一处土崖倾倒垃圾,过程中车辆翻入坑内导致其死亡。

北京一村民倒垃圾跌落土崖身亡

高某的家属认为事发地点存在安全隐患,村委会未尽到安全管理职责,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。然而,村委会辩称案发地点为天然形成,并非人为造成,且该地并非指定的垃圾倾倒点,高某的行为属于违法,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。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相关规定,安全保障义务适用于经营场所、公共场所的经营者、管理者以及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。本案中,事发地点不属于上述范畴,因此村委会并不负有法律上的安全保障义务。法院认定高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,应当对其自身安全负责,最终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。二审法院维持了这一判决。

法官指出,在经济社会发展中,合理界定安全保障义务主体范围至关重要。这不仅需要平衡各方利益,还要确保社会公平。同时,提醒大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,需主动预见风险并采取合理防范措施,以保障自身安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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